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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法院宣判两起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欧宝体育网页版           发布日期:2024-02-18 05:38:42     |     浏览次数:51

  近日,莒县人民法院对两起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该两起公益诉讼案件,系莒县人民法院首次受理的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莒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卢丙伟担任审判长,与两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于某租赁莒县小店镇牛家沟村南山一院落,购买裂解炉、储油罐等炼油设备,以废旧橡胶为原料,经过加热、蒸馏,提炼毛油,出售给张某等人牟利,非法获利86万余元。在提炼毛油时,被告人于某未采取对应的防散落、扬尘、渗漏等防治污染措施,部分焦油状废油从裂解炉设备中渗漏至地面,提炼毛油产生的炭黑状炼油废渣直接倾倒至院内土质地面上露天放置,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非法炼油活动,非法倾倒、堆放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莒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八十六万六千一百五十一元;责令被告人于某将位于小店镇牛家沟村的厂院地面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并支付第三方无害化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人民币192 780元、鉴定费用人民币20 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合伙出资购买一套炼油设备,安装至莒县长岭镇东匣石村东岭一废弃养殖场内,雇佣他人以废旧橡胶为原料,经过加热、蒸馏,提炼毛油,出售给张某等人牟利,共计非法获利14万元。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在非法炼油时,未采取对应的防散落、扬尘、渗漏等防治污染措施,部分焦油状废油从炼油设备中渗漏至地面,提炼毛油产生的炭黑状炼油废渣直接倾倒至院内土质地面上露天放置,破坏了生态环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非法炼油活动,非法倾倒、堆放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已对被污染的土地进行了必要的处理,莒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违法来得到的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共同支付第三方无害化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人民币48 210元、鉴定费用人民币20 000元。

  该两起案件的宣判,以实际行动深入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有力彰显了司法服务生态建设、保护国土资源、捍卫净土碧水的决心与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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